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胡永晖与衢州市律师协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晖,衢州市律师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柯行初字第17号原告胡永晖,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律师协会,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花三路249号。法定代表人陈荣伟,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晖不服被告衢州市律师协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相关责任为由,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的目的是为解决纠纷。现争议事项已得到实质性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永晖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胡笑跃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