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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诉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晴晴与被申请人赵小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晴晴,赵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潘晴晴,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赵小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潘晴晴以被申请人借银行贷款未有偿还,申请人以担保人身份代为偿还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小东在中国农业银行灵璧支行的存款17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小东在中国农业银行灵璧支行的存款17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