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聚群与被告靳艳娜、吴根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聚群,靳艳娜,吴根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5-2号原告张聚群,男,生于1964年1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艳娜,女,生于1988年10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根顺,男,生于1964年6月1日,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思达数码大厦15楼,组织机构代码74253580-5。负责人王增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华昱,男,生于1969年11月17日,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靳艳娜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6JJ**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靳艳娜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6J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孙彦伟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