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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魏成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大伟、刘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顺,滕大伟,刘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魏成顺。被执行人滕大伟。被执行人刘玉玲。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魏成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大伟、刘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士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