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魏成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大伟、刘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顺,滕大伟,刘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魏成顺。被执行人滕大伟。被执行人刘玉玲。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魏成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大伟、刘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士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