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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贞意与蔡海岸、王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贞意,蔡海岸,王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林贞意,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蔡海岸,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美兰,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贞意与被执行人蔡海岸、王美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林贞意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海岸、王美兰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但应扣除已付利息48000元)。受理费502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海岸、王美兰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