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西安远拓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西安远拓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吕成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植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冀建云,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西安远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杨鸿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平,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茜,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西安远拓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