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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07号原告孙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计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