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07号原告孙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计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