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依豆申请执行成都瑞捷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依豆,成都瑞捷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侯依豆。被执行人成都瑞捷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松林。侯依豆申请执行成都瑞捷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侯依豆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6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瑞捷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手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