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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956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