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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半年后开始同居生活,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2011年7月8日补办结婚登���手续。2008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打骂原告。2013年5月16日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2014年起诉离婚,后撤诉。现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支付部分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生育孩子时间及孩子取名、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离家时间属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于2006年5月相识,交往半年后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9月13日生育女孩刘某丙,2009年5月17日生育男孩刘某丁,现均跟随被告刘某乙生活。原、被告于2011年7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16日原告刘某甲离家外出打工,并于2014年3月20日起诉离婚,后撤诉,但至今未回家。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成婚,但因双方经营不善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离家后起诉离婚,后虽撤诉,但并未回家,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予以支持。两个孩子由双方各抚养一个为宜。自2013年原告离家后,两个孩子一直由被告照顾,故原告应向被告酌情支付部分孩子抚养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二、女孩某丙(7周岁)由原告刘某甲抚养,男孩某丁(6周岁)由被告刘某乙抚养,由原告刘某甲向被告刘某乙酌情支付孩子抚养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