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涡民一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程保华诉王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保华,王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0705号原告程保华,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166号04栋2单元0503室,身份证号码:340603195403050815.涡阳县标里镇直食品站188号。委托代理人焦金台,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医苑新村4号楼-2-402室,身份证号码:342124197304230250。院在审理原告程保华诉被告王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穆家运审 判 员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