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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腾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古塔区机电工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腾顺工贸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区机电工具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锦州市腾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贾秀花,该公司经理。被告锦州市古塔区机电工具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龙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腾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古塔区机电工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市腾顺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腾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锦州市腾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炘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