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国良与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良,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良。被执行人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戴家塘11号。法定代表人周剑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国良与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2014)舟定执民字第1602号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法上交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16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