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余红叶申请执行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叶,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98号申请执行人:余红叶,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丽,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余红叶与被执行人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丽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通地产水岸新城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白丽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通地产水岸新城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