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浦东文荣纸管有限公司、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8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浦东文荣纸管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顾纯钢,男,49岁,系上海浦东文荣纸管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人龚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浦东文荣纸管有限公司、被告人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顾纯钢、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龚某某为使其负责经营的上海浦东文荣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荣公司)少交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邱某某、陈某等人(另案处理)虚开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陆涵工贸有限公司共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360,698元,税额为人民币1,360,101.39元,均已由上海文荣公司入帐,并全部申报抵扣。2014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文荣公司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上述税款。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龚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顾纯钢、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人邱某某、陈某、陆某、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抵扣证明,相关电子缴款凭证,抓获经过,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浦东文荣纸管有限公司、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人民币136万余元,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上海浦东文荣纸管有限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应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龚某某均系自首,且已补缴税款,并向本院预交了罚金,对被告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龚某某依法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国家税收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浦东文荣纸管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龚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倪建军人民陪审员 靳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