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燕鑫与陈建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燕鑫,陈建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48-1号申请人:刘燕鑫被申请人:陈建新申请人刘燕鑫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建新银行存款48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刘燕鑫提供了龚兵安、刘达所有的鄂奥迪和宝马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燕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建新银行存款480万元或者其等值财产;二、查封龚兵安所有的奥迪小轿车及刘达所有的宝马小轿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业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茂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