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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殷雪华与吴贤佩、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吴某某,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137号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学宏。被告吴某某。被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程志伟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人民陪审员  余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封小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