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张飞翔、肖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张飞翔,肖红梅,何月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地址:龙南县金水大道34号。法定代表人:宋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早明,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系原告支行的部门经理,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黄明全,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系原告支行工作人员,住龙南县。被告张飞翔,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告肖红梅,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飞翔妻子。被告何月耀,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诉被告张飞翔、肖红梅、何月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杰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鸣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