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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一×与赵二×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45号原告赵一×。被告赵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与被告赵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