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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贤道诉木沙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贤道,木沙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吕贤道,男,52岁。被告木沙江,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贤道与被告木沙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贤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贤道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08.8元,合计:28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贤道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