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肖俊平、雷军友与被告新绛县洞峪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平,雷军友,新绛县洞峪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86-1号原告:肖俊平,男,汉族,新绛县人。原告:雷军友,男,汉族,住孝义市。被告:新绛县洞峪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绛县北张镇庙尔坡村。法定代表人:王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平、雷军友与被告新绛县洞峪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俊平、雷军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新绛县洞峪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1408002009117120053360)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新绛县洞峪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140800200911712005336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振民审判员 高文斌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瑞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