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克飞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克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61号罪犯周克飞,曾用名:周少,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东中法少刑一初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克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周克飞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周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克飞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克飞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克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