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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9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长子王某某,现年22岁;次子王某某,现年21岁。二子均已独立生活。共同生活中,我发现被告脾气怪异、性格暴躁,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争吵,并对我大打出手。结婚二十多年来,被告对我殴打多次。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农历2月认识,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在一起,于199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长子王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次子王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生。现二子均在外打工。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有时争执,2014年腊月二十几,原告外出后一直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来,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时发生争执,但均是因一些生活琐事。只要双方多沟通、多谅解,并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有可能和好如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思庆审判员  王淑红审判员  贾长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