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锁成、弓丽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锁成,弓丽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丁锁成。被申请人弓丽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锁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弓丽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丁锁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弓丽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丁锁成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