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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礼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礼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礼荣,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徐红林,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礼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分歧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