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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励恒暾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励恒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5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代表人:屠世荣。委托代理人:施佰超。委托代理人:徐定波。被执行人:励恒暾。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特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尚有232662.26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3405元、申请费2400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励恒暾名下的房地产不宜处理,目前处理该房地产存在极大难度,而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