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6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谢静(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俎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