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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6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谢静(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俎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