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葛小艳与陈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小艳,陈立新,李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27号申请人葛小艳,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陈立新,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智华,女,1964年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葛小艳因与被申请人陈立新、李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设备、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合计为100万元。申请人葛小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葛小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智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产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陈立新、李智华名下的装载机各一台、矿压机一台、600x900锷破一台、锤破一台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王江浩名下的奥德赛牌蒙D****5号、奥迪牌蒙D****2号和蒙D****2号车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车辆及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