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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肖美生与周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美生,周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79号原告:肖美生,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齐伟,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冠军,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美生与被告周冠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美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美生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肖美生负担。审判员  钱耕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菲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