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柏颖、尚衍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东,柏颖,尚衍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张海东,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委托代理人崔明霞,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颖,男,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尚衍全,男,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2层。负责人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永,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与被告柏颖、尚衍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柏颖、尚衍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东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柏颖、尚衍全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东撤回对被告柏颖、尚衍全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培凤审 判 员 贾焕波人民陪审员 王占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