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童辉宇诉赤壁市官塘驿镇御屏山村一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辉宇,赤壁市官塘驿镇御屏山村一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59号原告童辉宇被告赤壁市官塘驿镇御屏山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辉宇诉被告赤壁市官塘驿镇御屏山村一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辉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童辉宇负担。审判员 钟 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志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