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二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告王明远、刘新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王明远,刘新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1236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负责人雷红云,女,该分行行长。被告王明远,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刘新建,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告王明远、刘新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明远、刘新建价值145557.34元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明远、刘新建银行存款人民币145557.3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