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翟曲毅与夏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曲毅,夏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翟曲毅,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机。委托代理人:蒋海洪,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靖,无业。委托代理人:以光永,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曲毅与被告夏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曲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盛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