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严万荣与宝应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万荣,宝应县人民政府,宝应县氏欣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严万荣。委托代理人刘喜东,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宝应县宝应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王庭国,县长。委托代理人单亮,宝应县房产管理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梁莲花,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宝应县氏欣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小官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学凤。原告严万荣诉被告宝应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房产证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万荣承担。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徐玉荣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