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关于李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志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廖凤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