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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关于李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志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廖凤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