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白军与刘国兴、陈生云、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军,刘国兴,陈生云,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白军,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国兴,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陈生云,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生云,公司经理。申请人白军与被申请人刘国兴、陈生云、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白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兴、陈生云、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50万元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兴、陈生云、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