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开艳与恩施州辉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开艳,恩施州辉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开艳,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北平,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辉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滨江花园小区*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刘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冀、刘娜,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开艳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州辉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郑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