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林某某,女,出生于1978年7月17日,汉族,居民。被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12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