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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林某某,女,出生于1978年7月17日,汉族,居民。被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12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