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秋双与天津市希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双,天津市希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91号原告张秋双,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金魁贤,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希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新街交口台北花园2-207、208号。法定代表人高健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双与被告天津市希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秋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秋双承担。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