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明有与陈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有,陈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张明有,男,住顺昌县。被告陈利文,男,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有与被告陈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长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