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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4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崔燕英与北京恒瑞康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燕英,北京恒瑞康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885号原告崔燕英,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恒瑞康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土东村物业楼202A。法定代表人任万红,经理。原告崔燕英与被告北京恒瑞康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康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燕英、被告恒瑞康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万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燕英起诉称:被告以公司经营不好,发不出工资为由在2015年1月8日口头提出辞退原告��原告同意。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工作期间又一次口头提出辞退原告,并要求原告做完2014年12月份的财务账等工作,要原告就做到2015年1月15日止,到2015年1月16日发给原告2014年12月份工资4000元及2015年1月份半个月工资2000元。原告同意,并按照被告所要求的完成了工作。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原告2015年1月份工资2000元至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2015年1月份工资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每日万分之十二为准),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2、被告归还原告2015年1月24日工资190.48元及交通费8元。被告恒瑞康源公司答辩称:认可欠付工资2000元,但是原告离职时没有按照约定交接工作,不可领取工资。原告离职时带走了公司的门钥匙及文件柜的钥匙。经几次沟通,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来送钥匙,并非是来公司做账。原告在当天发给公司的报表是其修改了之前报表的错误后发过来的,是原告本身的工作失误导致的,与公司无关。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当日工资及其他费用的请求,被告不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崔燕英在退休后与被告恒瑞康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在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月工资为4000元,于每月15日至25日之间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入职被告公司,并于2015年1月15日离职。离职时,被告恒瑞康源公司因原告崔燕英未交还钥匙、各种账目及操作密码未告知,而扣留了崔燕英2015年1月份的劳务费2000元。双方通过沟通,原告崔燕英对此予以认可。2015年1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原告崔燕英达到被告恒瑞康源公司,向该公司人员交还了该公司的相关钥匙。崔燕英于当日13时36分,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万红发送了相应财务报表,并离开。上述事实,有电脑截图、手机短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崔燕英与被告恒瑞康源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自身权利义务。被告恒瑞康源公司欠付原告崔燕英劳务费2000元,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定。由于双方对于暂缓支付劳务费,已经通过短信息方式达成一致,故被告欠付劳务费的行为未构成违约,不必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恒瑞康源公司主张原告崔燕英至今未能将相关工作全部交接完毕,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2015年1月24日,原告前往被告公司处时间较短,已无法证明其从事劳务的具体内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当日劳务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令如下:一、被告北京恒瑞康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崔燕英劳务费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崔燕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崔燕英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恒瑞康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