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明、尹衍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尹衍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90号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森,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元在,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向伟,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明,居民。被告:尹衍菊,居民,系被告刘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被告尹衍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仝桂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