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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游绍应诉张元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绍应,张元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游绍应,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张元生,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游绍应诉被告张元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绍应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绍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绍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登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