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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李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陈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四川省合江县。原告亦未提供被告陈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军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