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况敏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敏,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36号原告况敏,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赖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5365号原告况敏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产品进口地及总经销商均不在重庆市江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