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小成与熊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小成,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天军,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熊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李小成因与被申请人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小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而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转入申请人账户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案外人向申请人支付的赔偿款;(二)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首先在申请人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的复议期间作出判决不当,且未依法送达一审判决书,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为此,请求裁定再审。经审查,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再审申请人李小成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其曾在中信银行签署的由深圳市盛天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及其他材料,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材料,故依法决定不予准许。李小成又提出复议申请,该院于一审判决作出前进行了复议,维持了上述不予准许的决定。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该院将一审判决及上述复议决定书一并向由李小成所书写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在三次无人签收情况下,又向李小成的户籍住址进行邮寄送达,但被拒绝签收。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对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审查及复议程序,以及一审判决的作出和送达等诉讼程序上均没有违法及不当,李小成申请再审时所提出的一审法院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借据、银行出具的《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等主要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能够依法认定李小成向被申请人熊波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李小成申请再审提出本案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转入其账户内的15万元并非本案借款,实际为案外人向其支付的违约赔偿款,但其未能列举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关主张因缺乏事实证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判决处理亦无不当。综上,李小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小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