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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志海与董善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555号原告陈志海与被告董善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志海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善庆去向不明,名下位于奉化市大堰镇后畈村八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查封,暂时难以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陈志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董善庆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志海借款184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420元,执行费2741.3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25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