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世云与罗寿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云,罗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云,女,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罗寿全,女,193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罗寿全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张世云办理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执行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