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大凯与淄博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凯,淄博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72号原告:杨大凯。被告:淄博市公安局。原告杨大凯诉被告淄博市公安局行政撤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大凯负担。审 判 长 吕 云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肖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