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委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杭州浙银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浙银钢铁有限公司,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委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浙银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杭州三星洋钢材市场501号)。法定代表人:厉月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浙D×××××、浙D×××××三辆小型轿车[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5)第0404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